陆向阳律师
湖北今天(荆州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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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向阳律师,荆州刑事案件律师,现执业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两者的区别在于: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,故意炫耀,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、直截了当地进行,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,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,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,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。
综上所述,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,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,并且导致了严重的后果,那么就构成本罪。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;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的破坏社会秩序;。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,欢迎咨询。
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,所谓;共同故意犯罪;应当具备共同的故意,有两层含义:一是几名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,即都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;二是几名犯罪人相互明知,即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。这两方面的统一,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认定。
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问题没有正式明确的规定。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,行为人负刑事的主观前提是对某一危害结果具有主观罪过。由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,过限行为只能由其实行者单独承担刑责,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因过限行为承担刑事,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问题的基本原则。